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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备合法、合规及合理性。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同意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司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核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财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及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调整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九、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郝海青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郝海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独立董事:王大宏 哈斯阿古拉 俞有光

2019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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