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及研发项目投入的持续增加,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合作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综合授信(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用于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期限为2年,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实际融资金额应以相关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准。
上海新阳与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存在关联关系,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进行披露,上述交易也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徐 鼎 蒋守雷 秦正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