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对外
担保的独立意见为促进全资子公司江苏考普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考普乐”)业务发展,公司同意江苏考普乐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申请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1年,年利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项授信以上海新阳为其申请的一年期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如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提前到期,则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一年。
在本次担保金额以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件。该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关于此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徐 鼎 蒋守雷 秦正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