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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04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将由董事会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对本议案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转授权的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有利于更好地管理募集资金,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发展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一致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华小宁、孙玉麟、黄启均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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