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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筹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1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管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行为,防

范财务风险,降低筹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发行股票、债券、信

托及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各种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筹资和债务性筹资两种方式。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则;

(二)

集团统一筹措原则;

(三)

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

(四)

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主营业务原则;

(五)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与银行等金融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经管理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

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分别在各自职责中办理。第六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第七条 财经管理部和证券投资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

议、契约等相关资料。第八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

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 公司相应调整

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第九条 财经管理部及证券投资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十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的,公司有

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权益性投资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须符合公司的总

体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须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委托公司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共同起草方案

,由公司经营管理团队(EMT)对募集资金计划的论证。公司发行股票须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及/或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具体由

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

展筹资活动。第十三条 财经管理部和证券投资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会计

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第十五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信托等。第十六条 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发行债券或发行信托由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

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及/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投资部和财经管理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或信托发行工作。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年初应编制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融资种类及形式、

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等债务性筹款做出计划安排,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

(一)年度计划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年度计划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在年度预算借款计划之外,需要临时增加借款的,财经管理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借款审批议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程

序:

(一)公司财经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借款申请。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财经管理部负责签订合同借款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第二十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法律法规与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规定,在

借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第二十一条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偿还借款本息及提前归还等偿付行为,均由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的财务总监审核,报公司的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偿还后及时做账务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控股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参照本条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债务性筹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债务性筹资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同时应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第二十六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会同法务部

门对延期偿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分析,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第二十七条 监事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根据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安排对公司及子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

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

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的筹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含本

数。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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