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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03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证券代码:300232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

I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1

第二章 声 明 ...... 2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3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 4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4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 4

三、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与授予数量 ......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6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7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8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9

十一、其它 ...... 20

十二、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 21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咨询方式 ...... 22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洲明科技、本公司、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章 声 明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上市公司”、“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洲明科技提供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洲明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洲明科技提供,所涉及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对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激励计划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对洲明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是否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洲明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产生可能性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载明的信息,以及针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调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项,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已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展开有效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基于以下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洲明科技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均可获得有效批准,并最终可以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做到诚实守信,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洲明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激励对象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核实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662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为4,664人)的14.19%。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不包括洲明科技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应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万股)占授予权益 总数的比例占草案公布时 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武建涛董事、副总经理160.003.40%0.16%
陆晨董事、副总经理96.002.04%0.10%
胡艳财务总监48.001.02%0.05%
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659人)3,462.9473.57%3.52%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766.9480.03%3.83%
预留部分合计940.0019.97%0.96%
合计4,706.94100.00%4.7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洲明科技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若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

4、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它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其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与授予数量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告编号:2019-064)。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披露《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5)。公司回购股份期限于2020年5月7日届满,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767,345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49%,最高成交价为9.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73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40,000,842.04元(含交易费用)。

上述已回购的476.7345万股A股普通股将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其余4,230.2055万股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4,706.94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262.70万股的4.79%。

首次授予3,766.9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262.70万股的3.83%,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4,706.94万股的80.03%;

预留部分9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8,262.70万股的0.96%,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4,706.94万股的19.9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个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首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四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2、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四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3、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占预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其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1元/股,即在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8.31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草案公告前一日交易均价的98%,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48元的50%,为每股4.24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66元的50%,为每股4.33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授予董事会前一日交易均价的98%,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其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合理可信,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未来业绩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开展授予安排: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4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10%5%
第二个归属期2021年45%35%
第三个归属期2022年80%70%
第四个归属期2023年115%10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100%
An≤A<Am80%
A<An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1年45%35%
第二个归属期2022年80%70%
第三个归属期2023年115%10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100%
An≤A<Am80%
A<An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1)若公司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应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若公司营业收入均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

归属期间,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年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5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SAB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且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2020-2023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设置了两个等级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触发值是公司2020-2023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各年度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5%、35%、70%、100%;目标值是公司2020-2023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各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10%、45%、80%、115%。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市场竞争、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与预期,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实施合理预测,体现了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还兼顾了本计划的激励效果。

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洲明科技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激励计划的其它内容

请详见《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洲明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二)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权益分配、资金来源、授予安排、考核条件、有效期、归属安排、作废失效、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以及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洲明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程序、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洲明科技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十章之

10.4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20%。

(二)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于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1元/股,即在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8.31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草案公告前一日交易均价的98%,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48元的50%,为每股4.24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8.66元的50%,为每股4.33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授予董事会前一日交易均价的98%,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通过之后,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批归属。该计划设置的归属条件包含对任职年限的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3年4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各批次业绩考核指标与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10%5%
第二个归属期2021年45%35%
第三个归属期2022年80%70%
第四个归属期2023年115%10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100%
An≤A<Am80%
A<An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2020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1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对应考核年度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A)
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2021年45%35%
第二个归属期2022年80%70%
第三个归属期2023年115%100%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各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A≥Am100%
An≤A<Am80%
A<An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准。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本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5、10.7条的相关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洲明科技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按照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

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来看,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设置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通过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特点,以实现公司未来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且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对2020-2023年度营业收入定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设置了两个等级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触发值是公司2020-2023年设定的最低经营目标,即各年度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5%、35%、70%、100%;目标值是公司2020-2023年设定的较高经营目标,即各考核指标分别不低于10%、45%、80%、115%。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公司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的发展、市场竞争、历史业绩,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与预期,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实施合理预测,体现了较高成长性、盈利能力要求的同时还兼顾了本计划的激励效果。

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洲明科技2020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与考核办法具备合理性、严密性。

十一、其它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洲明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经过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7条的规定。

十二、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来自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概括内容,可能与原文存有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洲明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洲明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洲明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洲明科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制定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告》

5、《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深圳市洲明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 办 人: 王丹丹联系电话:021-52583136传 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 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王丹丹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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