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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7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第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九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具体决策程序规定如

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及子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600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600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经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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