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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19-059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要求在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执行以上四项“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3、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有关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4、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有关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由于财政部对上述会计政策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根据财会[2017]7号、财会[2017]8号、财会[2017]9号、财会[2017]1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以上四项“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财会[2019]6号文件规定,财务报表格式变更自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同时按照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中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

金融工具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相关信息,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

公司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二)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根据财会[2019]6号有关要求,本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项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3)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4)将原“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调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明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适用范围,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非货币资产交换之外。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四)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变更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修订债务重组定义。强调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重新达成协议,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明确重组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非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

2、修订债权人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成本,不再以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3、修订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不再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量重组损益。

重新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会计政策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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