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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均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当期和以往年度均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除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过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会计政策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子公司的经营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光韵达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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