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韵达”、“上市公司”、“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就光韵达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发行字[2019]67号文),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7,517,44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3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6,079,999.1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59,919,984.2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亚会A验字(2019)0010号验资报告。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二、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9,044.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嘉兴市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光韵达嘉兴智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2,679.73 | 11,569.04 |
深圳光韵达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激光精密智能加工中心建设项目 | 32,816.22 | 31,838.55 |
光韵达云制造及无人工厂研发项目 | 5,636.97 | 5,636.97 |
合 计 | 51,132.92 | 49,044.56 |
项目名称 |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实际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嘉兴市云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光韵达嘉兴智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2,679.73 | 11,569.04 | 11,569.04 |
深圳光韵达激光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激光精密智能加工中心建设项目 | 32,816.22 | 31,838.55 | 10,000.96 |
光韵达云制造及无人工厂研发项目 | 5,636.97 | 5,636.97 | 4,422.00 |
合计 | 51,132.92 | 49,044.56 | 25,992.00 |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决定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对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金额事项无异议。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且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此次调整是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光韵达调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刘佳杰 | 李锡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