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