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东唐科技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能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对上述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为其开展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金东唐科技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都通宇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肇文 张琦 贺正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