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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4-21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金迪世纪大厦A栋12楼。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7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3,080,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97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00,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21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80,6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532%。其中持股5%以下 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680,64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9532%。

7、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949,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99%; 反对86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9%;弃权270,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4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0908%;反对860,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74%; 弃权27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7618%。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01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74%; 反对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1%;弃权224,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4,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2368%;反对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29%; 弃权22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503%。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93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9%; 反对92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9%;弃权2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36,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8532%;反对92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12%; 弃权2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256%。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 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811,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75%; 反对1,04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39%;弃权224,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11,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7.6545%;反对1,04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17%; 弃权22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538%。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012,2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2%; 反对79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5%;弃权2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2,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1928%;反对79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32%; 弃权2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804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012,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51%; 反对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1%;弃权227,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2,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1911%;反对84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29%; 弃权2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96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2,071,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77%; 反对73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3%;弃权272,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71,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2385%;反对736,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45%; 弃权27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7970%。

8、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8.01 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2,017,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95%; 反对83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8%;弃权227,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17,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2773%;反对836,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67%; 弃权2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960%。

8.02 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11,912,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6%; 反对94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2%;弃权223,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12,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4289%;反对945,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455%; 弃权22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2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陆维森律师、陈特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 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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