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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5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 2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 2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 3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 3

第六章 责任 ...... 6

第七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三条 依据相关法规,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来访”,是指上述第三条中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第五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还应遵循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接待应提倡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接待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十)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为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如因特定对象临时来访而未能预先提供问题提纲,董事会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全面、真实、完整记录来访对象的咨询问题。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

第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接待人员接待特定对象来访时,需规范着装及用语。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和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投研机构等组织或人员的调研、采访,开展路演、宣传活动或以其他形式公开发表与公司相关观点、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和员工在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圈、媒体平台、接受访谈或任何情形下的发言,针对于与公司相关的内容,均不得超过公司已经合法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调研、采访、参观及沟通过程,使特定对象客观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使其有机会主动或被动地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特定对象的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六条 开展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相关参与者发送合规提示函,告知其不得非法利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所获取的公司信息,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合规承诺性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十八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如特定对象因临时来访而未进行预约登记,董事会办公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完成补充登记和其他规定程序后予以接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查

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文件等。第二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采访或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相关路演文件,董事会办公室接收上述文件后,应进行全文审阅,如发现其中关于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或存在引用公司表述而整体炒作概念和热点的情况下,应要求其改正。特定对象拒不改正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告知不得引用公司表述。对于特定对象拒不改正、继续引用公司表述,且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应根据对股价产生影响情况的程度不同,采取互动易、发出澄清公告等方式予以澄清。同时,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表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有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投研文件等传播媒介材料,定期通过同花顺、Wind等金融工具平台开展监控,频率为每两个交易日开展一次监控。对于引用公司意见、炒作热点和概念或者存在不实信息的,应及时向合规总监报备相关情况、征询处理意见,并积极利用互动易、媒体澄清等方式进行回应,必要时向监管部门予以汇报反映,尽快消除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或公司相关证券价格出现异动时,应尽量回绝特定对象来访,或针对其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业务板块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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