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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三、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预案。

四、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编制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发行方案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则,价格客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五、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编制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该等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

七、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是切实可行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说明。该等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梁伟的提议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以临时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殷占武 杨汉明

2021年6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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