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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2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地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对应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殷占武 杨汉明

2021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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