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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 2

声 明 ...... 3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4

二、本次授予情况 ...... 5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9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运激光、上市公司、公司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运激光;证券代码:300220)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金运激光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制作。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 2020年9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 2020年9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 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9月1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97)。

4. 2020年9月22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9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00)。

5. 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情况

1. 授予日:2020年9月22日。

2. 授予价格:31.74元/股。

3. 授予数量:1165.00万股。

4.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 授予人数:129人。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胡锋董事18.001.24%0.12%
2李丹董事会秘书35.002.41%0.23%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127人)1,112.0076.43%7.35%
预留部分290.0019.93%1.92%
合计1,455.00100.00%9.62%

6. 有效期:本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标的股票授予日起计算。

7. 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8.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7,500万元,或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0万元,或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注:

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9.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ABCD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金运激光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备查地点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3号3栋金运激光大厦

电 话:86-27-82943465

传 真:86-27-82943465

联系人:石慧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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