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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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本次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聂金萍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11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0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