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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23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0-10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9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0年9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三)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9月1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97)。

(四)2020年9月22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年9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0-100)。

(五)2020年9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11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9月22日。

(二)授予人数:129人。

(三)授予数量:1165.00万股。

(四)激励计划总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权益数量 (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胡锋董事18.001.24%0.12%
李丹董事会秘书35.002.41%0.23%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共计127人)1,112.0076.43%7.35%
预留部分290.0019.93%1.92%
合计1,455.00100.00%9.62%

(五)授予价格:31.74元/股。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七)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八)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考核要求
第一个归属期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7,500万元,或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8,000万元,或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划分为5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ABCDE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11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0年9月22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29名激励

对象授予11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首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金运激光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五)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六)《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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