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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胡锋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上述指标是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能够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

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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