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晓玲女士2018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在2018年度工作中,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共计召开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所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表决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
李晓玲 | 4 | 4 | 0 | 0 | 0 | 否 |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1次,本人亲自出席了会议。
姓名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李晓玲 | 1 | 0 | 0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会议 | 日期 | 独立意见类别 | 独立意见内容 |
五届一次董事会 | 2018年4月25日 |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 就公司2018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就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调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相关议案。 |
五届二次董事会 | 2018年8月20日 |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 就公司《关于2018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及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以上相关议案。 |
五届三次董 | 2018年10 |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 就公司《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计提 |
事会 | 月26日 |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 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议案。 |
三、任职董事会各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本人任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共召集3次审计委员会专门会议,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任职期间,本人积极组织审计委员会相关委员听取管理层对公司全年生产经营情况、投资活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财政状况的情况汇报,对公司的内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认真审核了公司2018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重点关注审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开展情况等事项,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
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聘用流程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核查。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任职期间,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利用参加董事会的机会,积极参与公司现场调查。会议结束后,与公司高管进行座谈,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董
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财务运行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同时也时刻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大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严格监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
1、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晓玲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