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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完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完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一、基本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胡醇先生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于2023年9月1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06民初13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后胡醇先生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经公司核实,2023年3月,胡醇先生已通知公司前实控人胡德霖先生全力配合公司使用公章;2023年5月,胡醇先生亦通过公司时任诉讼代理人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仲玥律师再次告知公司:若公司确有需要可随时向其申请用章,且在随后公司向胡醇先生申请用章时均予以了及时的配合。同时,鉴于证照实际已返还公司专人保管且已正常使用,公司认为无起诉或继续应诉之必要,故申请撤回起诉,胡醇先生表示同意。

二、裁定情况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3)苏0506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苏05民终13595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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