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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7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3-07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832.2487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75832.2487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909.4187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74909.4187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5832.248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5832.2487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350万股,胡德霖持有1400万股,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350万股,胡醇持有6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50 万股;2011年8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500万股;2012年5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9000万股;2013年4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4909.4187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4909.4187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350万股,胡德霖持有1400万股,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350万股,胡醇持有6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50 万股;2011年8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500万股;2012年5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9000万股;2013年4月实施资本公积
本18000万股;2014年6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36000万股;2016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32.2487万股。金转增股本18000万股;2014年6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36000万股;2016年8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32.2487万股;2023年注销回购专户的922.83万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

(二)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三)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

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司章程》(2023年11月)。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023年11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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