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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019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9电科01”,债券代码:112903)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 人员变动的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原职务 变动情况1 胡醇 董事长、总经理 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2 胡德霖

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被选举为公司新董事长、总经理;暂代行公司董事

会秘书职责3 李昊泽

财务总监、副总

经理

辞去财务总监职务;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4 刘明珍

董事 被选举为公司新财务总监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胡醇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其辞职自董事会选举出新的董事长、总经理起生效;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李昊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昊泽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胡德霖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聘任胡德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均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明珍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二、 公司新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简历如下:

胡德霖先生,1951年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胡德霖先生于1978年进入苏州机床电器厂工作,曾任副厂长;1987年至1994年历任机械电子工业部机床电器苏州测试中心站(后更名为机械电子工业部机床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苏州分中心)副站长、站长(主任)。1993年以来,一直担任本公司(及本公司前身)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电工电气》杂志社(及前身《江苏电器》杂志社)社长兼主编。胡德霖先生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属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质量监管重点产品检验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三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是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委会机床电器分标委主任委员,是苏州大学和苏州科技学院(现苏州科技大学)的兼职教授。2015年10月至今兼任连山管控(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北京连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胡德霖先生现持有公司24.54%的股份,是胡醇先生(现持有公司10.30%股份)的父亲,两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胡醇先生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 条规定的情形。 刘明珍女士,1965年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总会计师,国际注册高级内部审计师(CIA),拥有剑桥大学财务总监(CFO)国际职业资格。1991年至1993年在江南无线电厂任财务部职员、主管,1993年至2001年在苏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本公司原子公司前身)任财务科长,2001年至2003年任华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4年至2020年9月任本公司(及本公司前身)财务总监。

刘明珍女士2015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2.3 条规定的情形。

三、 影响分析

(一)上述人员变动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上述人员变动不会对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效性造成影响。

(三)上述人员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华英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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