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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庄晶亮、冒欣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科化学”、“发行人”、“公司”)
证券代码300214
注册资本42,581.26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国锋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田志龙
联系电话0536-628371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17 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24日披露 ;2018 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 ;2019 年度报告于 2020 年4 月21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持续督导期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情况和培训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0日 - 22 日、2018 年 12 月26日 -28 日、2019 年 5 月9 日 -10日、2019 年 12 月 16 日 - 17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此外,还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9日、2018 年 12 月 27 日、2019 年 2 月21日、2019 年 12 月16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日科化学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日科化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日科化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日科化学合法合规经营。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 “三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内,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12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长城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吴一丁先生和夏静波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长城证券委派冒欣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2019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9年第8号】发布《2019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人员名单》。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2017年12月19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联合惩戒管理期限为自应急管理部公告之日起1年。 公司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后,将在一年内对重大项目申报、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申报科技项目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影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庄晶亮

2020年4月24日

保荐代表人:

冒欣

2020年4月24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曹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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