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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对《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通过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鸿斌、王泽莹

2020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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