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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8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年8月)

序号原条款原条款内容现条款现条款内容
1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5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6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每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7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8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9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条款未发生改变。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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