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
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天泽信息”)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四清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孙伯荣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孙伯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孙伯荣:
经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肖四清于2019年10月8日通过预付采购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001万元,大股东孙伯荣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预付采购款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50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天泽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肖四清、孙伯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控,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关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肖四清先生已于2021年2月19日前全额归还占用本金5,001万元,并于2021年3月18日支付占用期间利息3,197,309.92元;孙伯荣先生已于2021年4月28日全额归还占用本金1,500万元。公司将继续督促孙伯荣先生尽快偿还占用期间利息,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同时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控,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同时,依法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强化合规意识,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孙伯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9号)。
特此公告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