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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泽信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树立个人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的目标与价值导向,提升公司业务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二)由董事会聘任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按相关制度被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四)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 基本薪酬:系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及职务工作保障,基本薪酬的设

计及标准确定主要考虑到岗位的价值。

(二) 绩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给与的年度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各岗位人员承担责任不同,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制定方案。

第八条 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发放,具体发放相关安排以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为准。绩效薪酬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次月发放。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核定时,任职不满一年的,按照其任职时间长短确定其应得的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五)其他因素。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实施考核及初步确定分配的管理机构,由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指标应可衡量、可获取、可量化,并有明确的战略导向性。绩效考核指标原则上应为定量指标,对战略规划和事业计划中难以量化的重点工作,可采用定性指标,定性指标需明确工作目标、关键行动计划、评价标准。绩效考核可采取KPI等绩效管理工具制定绩效考核方案。

第十四条 在年度结束时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年度数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终绩效考核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结果及考核办法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一个月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

第十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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