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3-07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欣>2023-051),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东兴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分别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欣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欣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3,438,233股,发行价格为41.9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5,061,962.7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3,891,752.9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81,170,209.7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SZAA50116号《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5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注2(元) | 用途 |
1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 博罗园洲支行注1 | 44244001040035846 | 628,667.71 | 过渡募集资金 |
2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44301560045981500000 | 485,753.21 | 过渡募集资金 |
3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 44301560045991480000 | 137,391,027.45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4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观澜支行注1 | 44250100008709999666 | 56,048,691.52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5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深圳 前进支行注1 | 443066223013004635896 | 50,004,511.47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6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深圳 深大支行注1 | 15891527820025 | 6,097,252.66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7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深圳 新安支行注1 | 79150078801000001973 | 34,576.76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8 |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 深圳南头支行注1 | 805880100073457 | 153,104,623.81 | 3C消费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9 | 浙江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深圳 侨香支行注1 | 761475320943 | 19,855,820.92 | 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10 | 浙江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深圳 软件基地支行注1 | 8110301012500597920 | 75,421,643.70 | 笔记本电脑类锂电池模组扩产项目 |
11 | 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 博罗园洲支行注1 | 44244001040035853 | 27,430.00 | 增资过渡募集资金 |
12 | 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深圳 深大支行注1 | 15769409230008 | 8,356.56 | 增资过渡募集资金 |
13 | 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 深圳南头支行注1 | 805880100073546 | 9,502.73 | 增资过渡募集资金 |
14 | 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 博罗园洲支行注1 | 44244001040035903 | 106,136,860.88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5 | 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大支行注1 | 15534018690055 | 7,526.54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6 | 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华兴银行 深圳南头支行注1 | 805880100073519 | 3,459.72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7 | 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 兰溪支行 | 33050167612700001365 | 110,247,152.77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18 | 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579901521710505 | 185,361,197.75 | 3C消费类锂离子电芯扩产项目 |
合计 | 900,874,056.16 | - |
注1:上述开户银行隶属于对应的签署三方协议的银行。注2:上述金额包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放于对应的特定账户中的金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合称为“甲方”)
1、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2、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3、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
4、浙江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四”)
乙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乙方八”、“乙方九”、“乙方十”、“乙方十一”合称为“乙方”)
1、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一”)
2、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三”)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四”)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五”)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六”)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七”)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八”)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九”)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十”)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十一”)丙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 赵倩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