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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基于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对公司流动性无重大影响。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汇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亿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东莞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锂威”)、惠州锂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锂威”)、浙江锂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锂威”)为欣旺达的子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授信到期续额),期限不超过3年(含);被担保方浙江锂威因投资基建、设备等项目需要,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融资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13亿元(含),期限不超过5年(含)。公司对上述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东莞锂威、惠州锂威、浙江锂威的母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的风险。公司对东莞锂威、惠州锂威、浙江锂威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东莞锂威、惠州锂威、浙江锂威就该担保事项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东莞锂威、惠州锂威、浙江锂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新增授信额度、融资额度提供担保事宜。

四、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出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以及预案。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和升级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九、关于公司制定《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诉求,平衡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

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等各种因素,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结合股票的方式进行分配,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机制。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交易事项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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