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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28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2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海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7,880,2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99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125,039,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42,841,2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467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949,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868,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752,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868,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9%;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5,752,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5,9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389%;反对1,366,6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41%;弃权5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7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815,3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46%;反对1,366,6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08%;弃权58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4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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