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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并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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