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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实现公司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 促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1.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 以保持客观

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3.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 办

理审计事项时, 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4.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

制和干扰。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认真、细致负责、保守秘密、忠于职守、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 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七)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八)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内审部可制定临时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依据年度或临时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负责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应成立专门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内审部人员、项目管理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 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内审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待整改问题等,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把后续审计工作列入季度或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 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列为例行审计的对象,对其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内审部应当在公司财务季报、半年报、年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对外披露前,对各类财务报表、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差异;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 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 报公司批准后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 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诬告、陷害他人的。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建议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警告、降职、降薪、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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