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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2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并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伟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 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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