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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4.48元/股。同意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1月10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坚、李可、何平林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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