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 李 瑶 | 唐 键 |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