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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300199证券简称:翰宇药业公告编号:2020-051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废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16号的规定编制。

(二)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上述修订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执行财政部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执行财政部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执行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1、重新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和应适用其他准则的情形,明确了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明确了不同条件下非货币交换的价值计量基础和核算方法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公司目前暂不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因此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暂无实际影响。

(三)债务重组准则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债务清偿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

4、重新规定了债权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公司目前暂不涉及债务重组业务,因此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暂无实际影响。

(四)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进行调整,并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涉及对公司最近二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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