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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2、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

求。

2、公司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3、《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李 瑶唐 键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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