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77 号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6日发布的《总局关于9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21号),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生长抑素”(批号:1123161204,规格:2mg)“含量测定”项目检测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2019年1月9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稽罚字〔2019〕6号);2019年1月16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3月22日,你公司收到《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但直至2019年4月15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滞后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3条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