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曾少彬、PINXIANG YU的履历等资料,上述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执行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执行总裁候选人PINXIANG YU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如下情况: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内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聘任执行总裁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名、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职责和条件,胜任岗位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意上述人员的选聘。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 李 瑶 | 唐 键 |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