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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7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未来择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并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合理回归,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李 瑶唐 键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1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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