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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0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与公司主要股东商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确认,提名曾少贵先生、曾少强先生、袁建成先生、朱文丰先生、曹叠云先生、李瑶女士6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曹叠云先生、李瑶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于暂未能确定第三名独立董事的人选,公司主要股东将尽快确定拟提名独立董事人选,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有关规定提交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2、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3、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4、经审查各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各位

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5、经审查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上述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6、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我们同意6名董事候选人(含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独立意见

鉴于原激励对象王晓露、米东、吴中磊由于离职原因不再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司本次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后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晓露、米东、吴中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王菊芳曹叠云李瑶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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