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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18年3月14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该准则修订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同时要求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
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该准则修订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同时要求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的财务报表,
对于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进行调整。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
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
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7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通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
补助》执行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 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采用该修订后的准则,2017年1月1日至上述准则施
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合计843,600.00元,由“营业外收入”调整至“其他收益”,
2017年度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为16,509,518.50元。
    公司已遵照前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并在编制2017年年度财务
报告时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2017年12月31
日的财务状况、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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