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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2017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6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李瑶女士(现任)、王菊芳女士(现任)、曹叠云先生(现任)、郭晋龙先生
(历任)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
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 2017 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客观意见,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
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
业性。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情况透明度的通知》(深
证局公司字[2012]27 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上述独立董事在 2017 年度的履职情
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7 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李瑶女士(现任)、王菊芳女士(现任)、
曹叠云先生(现任)、郭晋龙先生(历任)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股东大
会,对于所有的会议议案,都能够做到会前充分阅读,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
沟通,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科学决策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召开股东大会 2 次,具体如下:
    1、李瑶女士(现任)亲自出席了 5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李瑶女士还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
    2、王菊芳女士(现任)亲自出席了 9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王菊芳女士还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
    3、曹叠云先生(现任)亲自出席了 9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度,曹叠云先生还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
    4、2017 年年初至于郭晋龙先生(历任)离任以前,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4 次,
召开股东大会 1 次,郭晋龙先生(历任)亲自出席了 4 次董事会会议。没有连续
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情况
   1、郭晋龙先生(历任)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2017 年度主持
召开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016
年年度审计计划》、 《2016 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17 年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2017 年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IT 设备及耗材采购合理性专
项审计》、《EHR 系统流程设计合理性专项审计的后续审计报告》、《2016 年度审
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初稿)、《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初稿)、《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初稿)、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审计说明》(初稿)、《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6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年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
告》、《2016 年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暨关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6 年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2017 年一季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一季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
报告 》、《2017 年一季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 》、《2017 年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等议案。
    郭晋龙先生(历任)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17 年度参加了 2 次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管
考核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2、王菊芳女士(现任)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2017 年度主持
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提名李瑶女士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王菊芳女士(现任)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2017 年度亲自出席参加了 2 次
战略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发起设立翰广医药国际创投基金的议案》、《关于发起设
立翰钰医药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发起设立 CH-GEMSTONE
CAPITAL INNOVPRECISE, L.P.的议案》。
    王菊芳女士(现任)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2017 年度亲自出席参加了 6 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6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表》、《2016 年年度审
计计划》、《2016 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17 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017 年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IT 设备及耗材采购合理性专项审计》、
《EHR 系统流程设计合理性专项审计的后续审计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
务报表》(初稿)、《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初稿)、《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初稿)、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初稿)、《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6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年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2016 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暨关于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 2016 年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2017 年一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一季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 》、2017
年一季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017
年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审计报告》、《2017 年半年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 2017 年
半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017 年
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017 年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
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三季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三
季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2016 年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
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17 年四季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等议案。
    3、曹叠云先生(现任)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参加了 2 次战略委
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的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发起设立翰广医药国际创投基金的议案》、《关于发起设立翰钰医
药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发起设立 CH-GEMSTONE CAPITAL
INNOVPRECISE, L.P.的议案》。
    曹叠云先生(现任)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参加了 1 次提名委员会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提名李瑶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4、李瑶女士(现任)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召集人,2017 年度主持召
开了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半年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
《 2017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 2017 年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017 年三季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三季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报告》、 2017
年三季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2016 年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017 年半年度货币资金内部控
制专项审计报告》、《2017 年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2017 年四季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等议案。
    (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事项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
议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
效,独立董事未对公司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对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的独立
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具体如下:
    (一)在 2017 年 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独立董事郭晋
龙先生、王菊芳女士、曹叠云先生就该次会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使公司核心团队与公
司、广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
中的其他人员均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价格等事项在
内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股
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
成长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
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
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
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
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3、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
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发
行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
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发行的工作效率,并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行方案推进
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 2017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独立董事郭晋
龙先生、王菊芳女士、曹叠云先生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使公司核心团队与公
司、广大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
中的其他人员均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员工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
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包括授予额度、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日期、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价格等事项在
内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股
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
成长能力、市场占有率等。公司所设定的业绩指标是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
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
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
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
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
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
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在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独立董事郭晋
龙先生、王菊芳女士、曹叠云先生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全部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
由 66 人调整为 64 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由 1,825 万股调整为 1,820 万股。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24 日,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调整后的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四)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独立董事李
瑶女士、王菊芳女士、曹叠云先生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内保外贷事项主要是保证香港翰宇部分经营项目所需,有利于香港
翰宇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本次内保外贷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一致
同意《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2、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保证成纪药业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成纪药业业务
的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本人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在 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独立董事李
瑶女士、王菊芳女士、曹叠云先生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经 201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全资子公司翰宇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为满足生产基地加速建设
的需要,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6.75 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为 6.75 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八年。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该笔担保债务不存在逾期情况。
   经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全资子公司翰宇药业(香港)有限公司为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
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
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暂定为一年。
   经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全资子公司甘肃成纪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由于业务快速发展的需
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
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内容包括流动贷款、项目贷款
等,授信期限暂定为五年。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联交易补充确认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
此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股
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此次补充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
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是合理的、必要的。本次补充确认
的关联交易依据主顺有限注册资本确定交易金额,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对公司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事项
表示同意。
   (六)在 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独立董事李
瑶女士、王菊芳女士、曹叠云先生就本次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贷款主要用于实现翰宇创新产业大楼项目建设的积极推进,有利于公
司的快速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本人认为上述贷款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并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向公司提出关于规范发展的建议及建议采纳情况
    (一)公司独立董事李瑶女士(现任)建议: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需加
强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继续做好人才储备与培养,不断提升
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司独立董事王菊芳女士(现任)建议:公司要保持对研发的投入,
继续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丰富公司的产品系列,同时着力加强公司自主知识
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
    (三)公司独立董事曹叠云先生(现任)建议:公司要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加强对新修订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政策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制
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四)公司独立董事郭晋龙先生(历任)建议:公司持续关注政策动态,把
握政策方向;公司就授权协议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顾问做充分沟通,充分规避风险;
公司要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公司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宝贵建议,并表示由衷的感谢。公司将对上述
建议予以采纳。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7 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还通过多次现
场办公、实地查看等方式实地考察了公司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通过实地察看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并与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及时获
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及执行等方面进行实地了解,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积极的建议。同时,独立董事
时刻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管理人员保持密切
联系,及时了解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
高度关注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并认真听取公司相
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切实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二)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公
司不断完善和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确保了公
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整体利
益。
    (三)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
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
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四)协助并督导公司开展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专项工作,完善、健全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投资者专项服务工作,进一步健
全投诉处理机制。
       六、其他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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