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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激励或减少注册资本,
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助于公司稳定健
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且不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
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
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王菊芳                 曹叠云                   李瑶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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