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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药业”)于2017年2
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7年3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相关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2017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圳
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390号)。目前,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后续事宜。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债券后续
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同意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12个月,即自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除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外,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原方案保持不变。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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