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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结合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本次章程修订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     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修改
    原为: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交易”的定义比照即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非关联交易事项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非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执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向其他
企业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外),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若根据即时有效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前述非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的,该等非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执行。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二)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
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
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
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上述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事项(“交易”的定义比照即时有效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的决策权限如下(交易、关联交易、
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关系的定义比照届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一)非关联交易事项
    1、董事会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5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足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足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足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不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足 300 万元。
    下述非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裁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
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
    1、董事会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 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足 1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足 5%的关联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裁批准,但董事长或总裁为交易对
方、或与交易对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2、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任何金额的担保;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上述非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涉及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     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修改
    原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邮件或传真方式,或
由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现修改为: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邮件或传真方式,或
由专人送出;通知时限为: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相关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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