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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0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新租赁准则、解释第14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新租赁准则、解释第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司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解释第14号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如下:

(1)明确PPP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2)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3)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4)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解释未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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