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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纳川股份股票代码:300198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山庄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2

附表 ...... 23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
上市公司、公司、纳川股份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转让方陈志江
受让方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先生持有的纳川股份51,680,582股股份
《股份转让协议》陈志江先生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标的股份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志江先生持有的纳川股份51,680,582股股份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陈志江,男,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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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仅为个人财产处置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164,395,11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陈志江先生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且陈志江先生已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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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持有本公司216,075,692股股份,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1,031,548,540股的20.9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持有本公司164,395,11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1,031,548,540股的15.94%。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将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27日,陈志江先生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陈志江先生将其持有的纳川股份51,680,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以4.30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协议签署日期减持价格(元/股)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陈志江协议转让2021/3/274.3051,680,5825.01%
合计---51,680,5825.0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陈志江216,075,69220.95%164,395,11015.94%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陈志江

乙方(受让方):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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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占纳川股份总股本5.01%的股份(即51,680,582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过户完成前,如纳川股份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可转债转股事项,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格将自动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保持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不变。

2、标的股份过户及转让价款支付

(1)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综合考虑纳川股份二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等因素,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0元/股,合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2,226,502.60元。该等款项为受让方取得标的股份应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价款。在合规确认及过户过程中,双方各自承担监管部门及相关有权机构收取的费用。除该等款项外,转让方不得要求受让方就标的股份支付任何其他价款、费用或支出。

(2)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①转让方应于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促使质押权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质权人同意函,并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受让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材料

②在质押权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质权人同意函、深交所出具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书、各方提交本次股份转让解除质押登记以及过户登记申请材料(电子版)并取得中证登预审通过、转让方提供包含指定账户信息的付款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

(3)标的股份过户及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转让方应于中证登预审通过3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纳川股份51,680,582股股票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若因深交所、中证登、政府主管部门原因导致转让方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双方同意另行协商确定延长过户期限。转让方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受让方完全获得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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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的所有权且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其他担保权利或其他债务或纠纷,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

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并收到支付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90,000,000.00元:

①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②转让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约定或义务,未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陈述、承诺或保证;

③转让方将持有的纳川股份51,680,582股股票已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4)股份转让价款余额的支付

在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受让方完成产权登记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2,226,502.60元。

3、过渡期及本次股份转让的完成

(1)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履行中国法律、纳川股份公司章程以及纳川股份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义务。

(2)过渡期内,转让方不得改变所持纳川股份股份状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新增权利负担或以任何方式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方。

(3)若据转让方所知发生了会导致或经合理的预期会导致转让方违反其于签署本协议之日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或情况,转让方应于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当日将该事件或情况通知受让方。

(4)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的证券账户为交割完成,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完成日。

(5)自交割完成日起,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拥有者,受让方以及纳川股份的其他股东将按其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纳川股份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受让方与纳川股份其他股东按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

4、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转让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自本协议生效日直至本协议项下全部事项履行完毕之日,转让方应确保如下述陈述、保证与承诺事项始终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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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冲突

转让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其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定、裁决、命令;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纳川股份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其已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

(2)披露信息真实

转让方应及时在深交所及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业务相关事宜,如涉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告知纳川股份履行公告义务;转让方已经或将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提供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标的股份权利状态

标的股份未直接或间接设置任何表决权委托、代持。转让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除已通过纳川股份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告且明示告知乙方的事项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4)转让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不会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要求变更或撤销本协议;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本协议生效后,将积极履行本协议。

(5)转让方不曾作出限制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转让方转让标的股份亦不存在任何规避股份限售情形。

(6)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签署并提交为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应由其出具的全部文件资料,尽一切合理努力配合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事宜。

(7)签署本协议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交易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加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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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转让方承诺,其将严格遵守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纳川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原则上纳川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向股东方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资金支持。

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纳川股份或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与纳川股份或其子公司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纳川股份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纳川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纳川股份主营业务(管材研发、生产、销售)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纳川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9)转让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受让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费用支出。

5、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不冲突

受让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其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定、裁决、命令;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其已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

(2)披露信息真实

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在深交所及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受让方已经或将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提供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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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让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后不会以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要求变更或撤销本协议;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本协议生效后,将积极履行本协议。

(4)受让方将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款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转让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费用支出。

6、违约责任

(1)转让方违约责任

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第2(2)条、第2(3)约定,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支付相当于首期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本协议自受让方发出的解除通知送达转让方之日解除。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违约金支付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转让方未能依据本协议2(3)②条约定,于提交本次股份转让解除质押登记且中证登当日预审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深交所、中证登原因导致转让方未能于上述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情形除外),将其持有的纳川股份51,680,582股股票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每逾期一日,应按标的股份首期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0.00 元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受让方发出的解除通知送达转让方之日解除,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1)向受让方退还受让方已实际支付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并按年化8%(按年单利计算)的利率向受让方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费,前述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指,自受让方实际支付该笔款项之日(含该日)起至受让方收到转让方退还该笔款项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之日(含该日)止的期间;(2)按照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该等违约金不能弥补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补足。

(2)受让方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未能依据本协议2(2)②条约定向双方约定银行账户支付100,000,000.00元首期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首期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当于首期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本协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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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发出的解除通知送达受让方之日解除。受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违约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如受让方未能依据本协议2(3)②条约定,在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90,000,000.00元 ,每逾期一日,应按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90,000,000.00 元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如受让方未能依据本协议2(4)条约定,在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2,226,502.60元 ,每逾期一日,应按剩余股份转让价款32,226,502.60元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本协议中任何一方(“违约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承诺,或者陈述、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应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所有损失、责任、费用开支等(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全面赔偿。

7、保密

(1)协议任何一方,除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等要求公开披露或向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深交所、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向除纳川股份相关人员和乙方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但以下信息除外:

①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由保密信息权利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②由保密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③保密信息权利人声明为非保密的信息。

(2)受让方及其关联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要求,不得利用本次股份转让信息实施股票内幕交易。

8、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生效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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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相对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构成违约,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该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天或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

(4)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调整而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双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9、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和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0、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及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协议进行的变更和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

(5)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解除。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第七条另行约定的受让方单方解除权外,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受让方也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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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生针对标的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监管机构调查程序,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②标的股份发生被限售、冻结等情形,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拖延或无法实现;

③根据法律或政府机构、深交所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或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尚未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并取得确认意见书;

④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以任何形式处置标的股份或在其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⑤完成股权交割前纳川股份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纳川股份发生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或出现该等风险;

⑥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受让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或其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⑦转让方被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或转让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

(6)如因上述(5)第①、②、④、⑥项约定的情形发生,从而导致本协议解除,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支付相当于首期股份转让价款10%(即10,000,000.00元)的违约金;如因上述(5)第③、⑤、⑦项约定的情形发生,从而导致本协议解除,转让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的指定银行账户返还已收取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如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7)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第七条另行约定的转让方单方解除权外,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①根据法律或政府机构、深交所的规定,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完成的;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尚未通过深交所的合规性审查并取得确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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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仍未能补救或纠正的;或其陈述与保证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③受让方被提起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致使受让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

(8)如因上述(7)第②项约定的情形发生,从而导致本协议解除,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当于首期股份转让价款10%(即10,000,000.00元)的违约金;如因上述(7)第①、③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转让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的指定银行账户返还已收取的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如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11、税费分担

(1)双方同意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各自承担由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

(2)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对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进行控制,如可能涉及税费减免事项,双方应互相配合与有关税务机关、其他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12、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任何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生效判决另有规定,双方为诉讼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条款。

1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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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中未约定但在双方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中规定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内容,双方应遵照其他交易文件执行。

(2)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转让方同意按照受让方的要求另行签署中证登、深交所、政府机构等要求提供的、为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审核及备案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必要文件”,如需)。为免疑义,双方权利义务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必要文件仅作向相关机构登记/备案/存档使用。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对其适用的法律被认定无效,则该条款应视为自始无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在此情形下,本协议双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4)任何一方放弃或者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的,不应视为其放弃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与此类似的一切权利。任何一方针对一项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其此后针对同一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放弃其可主张的权利。

(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叁份,其余作为向相关部门申报之用,各协议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用于向深交所申请确认意见以及向中证登办理过户的股份转让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转让方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转让方持有纳川股份216,075,692股限售流通股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其中,转让方已质押其所持纳川股份171,920,000股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79.56%。本次交易涉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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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陈志江先生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被质押33,441,659股,占其本次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64.71%,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4%。

除上述情况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持有的纳川股份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标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股份在交割日不存在任何查封、限制流通承诺、冻结、第三方收益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牵涉该等股份的诉讼、仲裁或纠纷;对于存在质押情况的股权陈志江先生承诺进行提前清偿。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持有本公司216,075,692股股份,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1,031,548,540股的20.9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先生持有本公司164,395,11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1,031,548,540股的15.94%。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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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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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志江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纳川股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95-87770616

3、联系人: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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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股票简称纳川股份股票代码3001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陈志江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山庄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大宗交易)(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16,075,692股 持股比例:20.9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51,680,582股 变动后数量:164,395,110股 变动比例:5.01% 变动后比例:15.9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164,395,110股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陈志江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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